发布时间:2025-07-25 08:38:16
河南誉泰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带您了解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是企业在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其合同时,有无不当的行为和违法情节;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其他情形;经营者对自己的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情况等。如果不符合条件或者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信息公示进一步了解。企业在履约中遇到题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信用修复的内容包括企业信用状况;企业的资质情况;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我国先后发布两批次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其中“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复企业信用征信案”“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两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实施信用修复,维护了具有拯救价值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进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础,也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若是重整企业的信用得不到有效修复,势必影响其生产、融资、经营方面的能力,也会使债权人和投资人丧失信心,使重整企业再次面临生存危机,我国应当从司法个案出发,积极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法律制度建设。
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列入原因(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二)提交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三)因组织策划、为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不正当竞争、发布广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等,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四)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提示企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须满5年且被列入后5年内无相关违法行为才能移出。)
我国应当采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负面清单,事前规定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内容,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失信信息和信用惩戒措施排除在信用修复的范围之外。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应当以主动、为根本要求。通常情况下的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的“自力救济”,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中政府、法院等主体甚至可能在重整企业提出修复请求前主动介入,因此具有鲜明的“主动帮扶”特征。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坚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限制乃至剥夺了重整企业的部分权利。重整企业的信用得不到有效修复,其生产经营就无法早日回归正轨,营运价值亦难以体现,若是此种状况长期持续势必导致债权人和投资人失去信心,重整企业可能再次面临破产危机。
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规定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执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且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可执行财产、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等信用修复方式,其中还规定法院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也可以屏蔽失信信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方式的革新失信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法律方式完成对自身信用的修复,但这些信用修复措施更多面向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而不是重整企业(1)信用整改是适用普遍的信用修复措施,失信企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或消除损害后果等整改行为修复信用,然而处于财务困难状态的重整企业显然无力进行整改;(2)存在多领域的失信信息的重整企业也往往难以通过信用核查;(3)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一方面会给重整企业带来额外支出,另一方面也需要经过较长周期,耗费大量时间;(4)信用承诺在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中具有潜力,但目前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持保障。
行政处罚记录信用修复要求,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民群众对政府信誉的要求也十分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又符合信用体系规范化、系统化要求的信用管理机制。信用管理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有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失信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发现失信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开道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主体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场主体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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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列入原因(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二)提交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三)因组织策划、为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不正当竞争、发布广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等,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四)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提示企业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须满5年且被列入后5年内无相关违法行为才能移出。)
我国应当采取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负面清单,事前规定不得进行信用修复的内容,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失信信息和信用惩戒措施排除在信用修复的范围之外。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应当以主动、为根本要求。通常情况下的信用修复是失信主体的“自力救济”,而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中政府、法院等主体甚至可能在重整企业提出修复请求前主动介入,因此具有鲜明的“主动帮扶”特征。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坚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限制乃至剥夺了重整企业的部分权利。重整企业的信用得不到有效修复,其生产经营就无法早日回归正轨,营运价值亦难以体现,若是此种状况长期持续势必导致债权人和投资人失去信心,重整企业可能再次面临破产危机。
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第3条规定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执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且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可执行财产、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等信用修复方式,其中还规定法院因破产程序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也可以屏蔽失信信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方式的革新失信企业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法律方式完成对自身信用的修复,但这些信用修复措施更多面向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而不是重整企业(1)信用整改是适用普遍的信用修复措施,失信企业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或消除损害后果等整改行为修复信用,然而处于财务困难状态的重整企业显然无力进行整改;(2)存在多领域的失信信息的重整企业也往往难以通过信用核查;(3)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一方面会给重整企业带来额外支出,另一方面也需要经过较长周期,耗费大量时间;(4)信用承诺在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中具有潜力,但目前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持保障。
行政处罚记录信用修复要求,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民群众对政府信誉的要求也十分迫切。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而又符合信用体系规范化、系统化要求的信用管理机制。信用管理体系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它既有利于政府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失信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发现失信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开道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主体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市场主体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