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6 03:52:45
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西峰采矿本项目水保验收评审相关介绍,该条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布设蓄水池。根据有关规定,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如果立项文件是两个,则需要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养牛场项目如果立项文件只有一个,是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如果是分期立项,则属于分期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分期立项情况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堆放在渣土消纳场的弃土占地如果不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范围,不应当纳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责任范围。
西峰采矿本项目水保验收评审,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洪减灾工作,并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评估、论证和修改工作,并将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洪减灾工程,并对本地区的防洪减灾工作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程序为项目法人、生产建设单位、有关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经项目法人签字盖章,报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备案;省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下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项目水保验收通过要求,对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和验收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竣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和超层越界开挖等行为依法处罚。对违法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越界开挖、超层越界采砂和乱采滥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我国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者变更设计内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进行。

验收单位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第五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使用者和监理单位。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得超过验收合格的期限。建设单位、使用者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拒绝检测报告。生产建设项目出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如项目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如完建在两年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百分之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对于验收合格的设施应当予以封存,并报送有关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程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西峰采矿本项目水保验收评审相关介绍,该条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布设蓄水池。根据有关规定,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如果立项文件是两个,则需要分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养牛场项目如果立项文件只有一个,是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等部门如果是分期立项,则属于分期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分期立项情况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分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堆放在渣土消纳场的弃土占地如果不属于项目征占用土地范围,不应当纳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责任范围。
西峰采矿本项目水保验收评审,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洪减灾工作,并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评估、论证和修改工作,并将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洪减灾工程,并对本地区的防洪减灾工作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主要程序为项目法人、生产建设单位、有关单位填写验收申请表,经项目法人签字盖章,报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备案;省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下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项目水保验收通过要求,对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和验收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竣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和超层越界开挖等行为依法处罚。对违法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越界开挖、超层越界采砂和乱采滥挖。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我国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或者变更设计内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据我国有关规定进行。

验收单位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第五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使用者和监理单位。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不得超过验收合格的期限。建设单位、使用者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拒绝检测报告。生产建设项目出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如项目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如完建在两年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处罚。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百分之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对于验收合格的设施应当予以封存,并报送有关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程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