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7 01:06:27 来源: 第一纺织网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15]8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3项香港原产商品和4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5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关于2015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