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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0 04:27:17 来源: 中国化工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性炭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及期限:公司向活性炭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年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一、关联交易概述1、公司通过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受托人”)为活性炭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利息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一年。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财务

  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张有喜先生、武望国先生、张忠义先生、刘敬先生、曹贤庆先生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此项交易无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财务公司

  名称: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团维

  注册资本:30亿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

  位的企业债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46,455万元,净

  资产118,790万元,营业收入31,765万元,净利润18,790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109,528万元,净

  资产151,864万元,营业收入51,724万元,净利润33,074万元;

  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务公司总资产1,527,208万元,净资

  产498,741万元,营业收入33,461万元,净利润20,417万元。

  2、关联关系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属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同煤集团及财务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20%的股权,同煤集团持有财务公司60%的股权,财务公司为同煤集团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同煤业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南郊区泉落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兴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生产销售活性炭;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11,935万元、净资产33,530

  万元、净利润-1,021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资产总额

  1,078,530,312.48元、负债总额751,367,276.40元、资产净额

  327,163,036.08元、净利润-8,138,352.56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业务内容

  公司向活性炭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

  2、委托贷款协议主要内容:

  贷款金额:5000万元;

  贷款利息: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贷款期限:一年;

  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系公司支持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10万吨活性炭项目建设,确保金鼎活性炭公司生产期间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发展。委托贷款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为金鼎活性炭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各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六、截至本会议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会议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色连煤矿提供3亿元委托贷款,除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外,公司无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无逾期情况。

  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原因及独立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为子公司金鼎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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